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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12年01月11日)
第 72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