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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112年01月11日)
第 78 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