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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90 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