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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95 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