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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 112年10月05日)
第 117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暫停發放月撫卹金者或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月撫卹金領受權者,其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應一併暫停或終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