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10月05日)
第 93 條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