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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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10月05日)
第 96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