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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年03月21日)
第 15 條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確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其服務機關繫屬之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