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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年03月21日)
第 3 條
依本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其所具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與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二、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核計退休金。

前項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
二、任職機關係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非屬因機關改制、待遇類型變更,或由數個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後,始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

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