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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 107年05月11日)
第 6 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三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檢同各項評估資料,送銓敘部核備。

權責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擬議之危勞職務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之表件格式,由銓敘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