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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年06月26日)
第 3 條
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就主管業務範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司法院: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
二、法務部:領受人有無褫奪公權、通緝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等情形。
三、內政部:領受人有無放棄國籍、婚姻狀況、配偶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等情形。
四、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及入境日期等情形。
五、內政部警政署:領受人有無失蹤情形。
六、衛生福利部:領受人有無死亡情形。
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等情形。
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及社會保險年金領取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