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規定如下:
一、每月月底以前,由舊制發放機關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核對或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人數等資料。
二、每月一日由退撫整合平臺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雲端服務平臺)。
三、每月一日由提供查驗資料機關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得領受人資料進行查驗後,於每月十日以前,將查驗結果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
四、每月十一日以前,退撫整合平臺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社會保險年金領取情形以外之查驗結果並檢核領受人資料,於每月十二日提供舊制發放機關查註。
五、每月十二日以後,由舊制發放機關至退撫整合平臺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等情形;有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情形者,應於每月十九日以前,於退撫整合平臺執行停發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