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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07年06月26日)
第 8 條
舊制發放機關得基於人事服務需要,與領受人適時聯繫,以示關懷並瞭解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

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