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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 86年04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