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 107年06月29日)
第 5 條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義務役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之日時,所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任職年資,或依法得予併計之留職停薪年資,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之該類人員繳費標準,計算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三、依法停職(聘)而奉准復職(聘)並補發停職(聘)期間本(年功)俸(薪)額年資者,依停職(聘)期間前一日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依其他法律規定,經退撫法令主管機關令釋得予併計之年資;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由退撫法令主管機關訂定,或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退撫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由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教人員者;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