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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 107年06月29日)
第 7 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算,辦理補繳或退還退撫基金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