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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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10 條
鐵路事業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報由權責機關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月退休金,並發給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憑證支領月退休金。
前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退休申請書及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