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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20 條
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心神喪失,指瘋癲白癡不能治癒者,所稱身體殘廢,指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毀敗視能。
二 毀敗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機能。
五 毀敗其他重要機能。

前項殘廢標準之認定分別依公保或勞保所訂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