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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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21 條
本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
二 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
三 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
四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