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6 條
鐵路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得由鐵路局斟酌事業需要,檢具健康證明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