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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7 條
依本規則退休之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 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二 服務已滿十年者,給予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鐵路局支給,鐵路局如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