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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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9 條
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人員,其服務年資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並得由權責機關核准增給其月退休金之數額。但以半殘增給百分之十,全殘增給百分之二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