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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12 條
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