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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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112年01月11日)
第 16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