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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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112年01月11日)
第 29 條
公務人員選擇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銓敘部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