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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112年01月11日)
第 36 條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