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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五 章 撫卹 ( 112年01月11日)
第 43 條
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