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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五 章 撫卹 ( 112年01月11日)
第 44 條
公務人員死亡依本法辦理撫卹者,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