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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64 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法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法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