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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8 條
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