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法適用對象,係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含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第一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br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二、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三、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四、退撫儲金:指由公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與孳息。
五、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指公務人員在職時個別開立專供存入退撫儲金之帳戶。
六、累積總金額:指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之總額。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儲金及撫卹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公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br />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由銓敘部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