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基金管理機關應依審定機關審定結果,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發給退撫給與。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得於領取期間內之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規定期限前於線上專屬平台調整定期發給週期及定額給付之每月領受金額,調整結果於次期生效;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變更者,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原設定之內容逕行發給。
前項退休公務人員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得每月於基金管理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於線上專屬平台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結清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如低於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時,基金管理機關應通知退休公務人員,逕行結清其個人專戶並給付餘額。
擇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期間,及資遣公務人員於暫不領取資遣給與期間,得隨時申請結清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