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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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9 條
受託辦理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按日計算退撫儲金損益及淨資產價值,作為個人專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基礎,並按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報基金管理機關。
基金管理機關收受前項金融機構所報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後,應按月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