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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給與請領事宜 ( 112年07月20日)
第 43 條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