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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7月20日)
第 53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撫卹案審定後,尚有未提出撫卹申請之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其得領受前項退撫儲金之權利及金額,應予保留,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