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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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7月20日)
第 5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一併發還。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月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併入最後一期可領取之月撫卹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