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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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7月20日)
第 56 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退撫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