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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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07月20日)
第 63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各級政府接續發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發放日,及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發放。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依第四十四條規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年金,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