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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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07月20日)
第 65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所領退休、撫卹、退撫儲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給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並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