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基金管理機關與選定之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條款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契約內容除應參照一般慣例議定外,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二、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負之責任、保密與忠實義務。
三、委託報酬之給付及計算方法。
四、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應定期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建議及績效評估報告。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適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