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服務學校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登錄參加退撫儲金之教職員名冊,並於每月發薪日代扣教職員依法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後,連同政府提撥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如遇例假日順延之。
新進及調任教職員到職當月應撥繳之退撫儲金,由服務學校於次月一併撥繳。
參加退撫儲金之教職員變更個人基本資料及自願增加提繳等異動,服務學校應於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服務學校如發現有未依第一項規定按月撥繳、未足額撥繳或溢撥繳金額之情形,應於次月辦理相關作業時一併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