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 67年12月12日)
第 4 條
各機關亡故公務人員生前依規定配住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但宿舍之處理,仍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