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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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 67年12月12日)
第 7 條
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得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遺族子女如係殘障及無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協助送由公立救濟或育幼機構收容教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