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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3年01月12日)
第 14 條
公營事業機構非依法任用人員之慰問金,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核酌辦理,並逕行核定發給;所需經費由各事業機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