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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3年01月12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