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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113年01月12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問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