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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11年02月16日)
第 1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之職缺,用人機關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