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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11年02月16日)
第 14 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