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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11年02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