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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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111年02月16日)
第 4 條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擬定年度需求計畫,以為舉辦考試、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